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分管领导: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史玉刚
办公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8571920;
传真号码:0871-68317672;
邮政编码:650106。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非涉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8类: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等;
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由云南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文件等;
3.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4.办事指南。申请行政许可或其它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相关表格下载;
5.工作动态。主要包括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动态信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等;
6.财政预决算;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8.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mpa.yn.gov.cn/newsite/default.aspx);
2.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新闻发布活动;
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档案室(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8571920;传真号码:0871-68317672;
邮政编码:650106。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受理机构协助填写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以信函方式申请的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页面,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办理申请。
4.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情况。
推荐使用网上申请方式,不但节约成本,本部门也能第一时间收到并进行处理。
(四)办理流程
1.本部门当面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在收到申请后,将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的,将制作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按《条例》规定执行。
2.收到申请后,本部门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正的,一次性告知清楚。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有关公开载体查阅。
(2)属于可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
(3)属于部分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涉密信息或非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5)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未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6)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在与申请人沟通后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再正式制作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
(7)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非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8)申请公开的诉求或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有关信息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10)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按照上述类型能够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本部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五)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本部门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本部门向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本部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指南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执行。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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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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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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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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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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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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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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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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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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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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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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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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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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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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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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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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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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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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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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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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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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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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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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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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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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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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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政 府 信 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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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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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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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未经公开单位许可,不得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
受理号: 受理人:
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