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3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腾冲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案
2024年11月,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腾冲市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药品仓库,变更仓储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责令关闭私设仓库的行政处罚。
二、景洪市某日化行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5月,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洪市某日化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日化行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行为。
该日化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7月,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日化行处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用于更改限用日期的喷码设备、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4年10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对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明知关某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合法客户的资质向关某某销售药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6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